食品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87号)

2015-07-17 03:26

【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87号【发布日期】 2015-07-01【生效日期】【效力】【备

  【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87号
【发布日期】 2015-07-0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以下称《公告》)。2014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以下称《标准》),将《公告》要求转化为标准规定。《公告》和《标准》实施以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强化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着力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使,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了解掌握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落实情况,对当前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估和研判;督促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升含铝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制成食品的安全水平,使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二、工作时间
 
  自7月初开始至9月底结束,为期3个月。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单位
 
  曾经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为原料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加工经营馒头、花卷、包子、焙烤食品等的餐饮服务单位。
 
  (二)重点检查行为
 
  一是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生产食品添加剂;二是生产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含铝食品添加剂;三是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膨化食品;四是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加工制作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五是其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
 
  (三)重点抽检品种及数量
 
  1.生产、销售环节:膨化食品、小麦粉、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焙烤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
 
  2.餐饮环节: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的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焙烤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油炸小麦粉制品(油条、油饼、炸糕、麻花等)。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分别抽检上述每类食品各500个样品,样品编号规则见附件。抽检样品限于2014年7月1日(含)之后生产经营的产品,检测项目仅限于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细化工作方案
 
  要将组织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落实监管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落实责任,督促企业自查
 
  要紧密结合正在组织开展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活动,向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再次宣传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督促行政区域内的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安排专门人员,立即开展自查自纠。
 
  (三)强化监管,加大打击力度
 
  要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监管,加大监督频次,增加抽检数量。对抽检结果应按照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研判。对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重处,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广泛宣传,注重社会共治
 
  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融入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内容中,充分调动群众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高度重视、及时处理,按时反馈群众有关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投诉举报。
 
  请各地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至总局食监二司,相关检测数据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联 系 人:王学硕、马朝辉
 
  联系电话:010-67095882,010-8833111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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