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

呼和浩特“小饭桌”管理有了新标准

2018-10-24 02:10

  记者10月24日了解到,为了加强学生“小饭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呼和浩特市学生“小饭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从备案、经营等方面强化管理,让“小饭桌”更安全。

  办法规定,学生“小饭桌”的监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建立由一个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联合日常监管的长效监管机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小饭桌”进行备案和日常监管,具体负责“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要求以学生“小饭桌”为单位,成立家长委员会,建立家长委员会对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巡查制度。家长委员会选派成员家长对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情况进行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巡查中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

  办法要求学生“小饭桌”实行备案管理,开办学生“小饭桌”的经营者应当取得《呼和浩特市学生“小饭桌”备案证》《营业执照》方可经营。每学期开学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学校在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公示学校周边备案的学生“小饭桌”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办法规定,学生“小饭桌”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学生“小饭桌”食品应当当餐加工,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在2小时内食用,不得提供剩余再加热的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150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留样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用于留样的容器在使用前要彻底清洗消毒。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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