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食品网微信账号
微信扫描,添加关注
展开

当前位置:内蒙古食品网 » 食品安全 » 安全认证

分类浏览

正文

内蒙古公布2022年全区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涉及食品案例4个

发布日期:2022-11-02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微信   浏览次数:49807

内蒙古食品网讯

2022年,全区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工作,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通过强化知识产权执法,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激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而加快转型升级,推动创新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知识产权执法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涉及食品案例的有:
 
 案例一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闫玉钰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4月23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接到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对闫玉钰涉嫌销售假冒飞天茅台酒一案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从陈某某处购进贵州飞天茅台酒53%vol 152箱(每箱6瓶)。经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果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认可上述鉴定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名爵酒庄销售侵犯“剑南春”“天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7月11日,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海勃湾区名爵酒庄当场进行检查,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52°、天之蓝52°白酒13瓶。
 
  经查,海勃湾区名爵酒庄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剑南春52°、天之蓝52°)为2022年4月30日在本市收购来的假冒注册商标白酒。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13瓶;
 
  2、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案例五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鄂伦春自治旗民沣农资有限公司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案
 
  2022年6月27日,鄂伦春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悬挂广告牌,广告内容有“驰名商标”字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为了宣传其销售的“施可丰”牌复合肥,制作了广告宣传牌,含施可丰牌系列复合肥荣获“中国驰名商标”“施可丰中国驰名商标”等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构成了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鄂伦春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集宁区李记鸡打鸣熏鸡店吉祥苑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4月11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集宁区“鸡打鸣”熏鸡店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经查,被举报人经营的门店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李记鸡打鸣熏鸡吉祥苑店,该店在其熏鸡产品包装盒上印有“李记鸡打鸣”字样,并未进行商标注册,同时无商标授权委托的有关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场监管局给予该店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包装盒10个。
 
  2.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内蒙古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内蒙古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内蒙古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相关机构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