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食品网微信账号
微信扫描,添加关注
展开

当前位置:内蒙古食品网 » 食品法规 » 法律法规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9〕36号 )

发布日期:2019-02-2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浏览次数:194577

内蒙古食品网讯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近年来,实验室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切实保障各级质检机构实验室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严格实验室安全管理

  实验室安全是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实验室日常管理,特别要加强水、电、气、化学药品等管理是确保实验室正常工作的前提条件。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制度、明确责任、细化管理,各质检机构要吸取发生在实验室安全的惨痛教训,建立健全并落实好各项安全责任制。各质检机构的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起排查实验室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科学处置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的长效机制;要建立起处置、销毁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制度,强化实验室及周边环境的监测和管理;要建立并落实节假日值班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切实把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好,保障质检机构的安全正常运行。

  二、 采取措施、继续推动质检体系建设

  按照农业农村部项目投资的要求和“投资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为推动质检体系建设工作,2018年11月将质检机构建设情况通报给各盟市人民政府。《通报》(内农牧质发〔2018〕410号)下发后,对各地质检机构的建设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请各质检机构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和项目建设的规定,从民生角度、底线思维出发,从加大资金投入、配好检测人员、强化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继续抓好质检体系建设工作,不折不扣地做好质检机构建设、运行工作。

  请各盟市农牧部门接到通知后,对每个质检机构的实验室在春节前进行一次安全大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以盟市为单位汇总后务于2019年2月28日前报厅监管局。

  联 系 人:刘佳庆

  联系方式:0471-6652285 15849137069

  邮 箱:liujiaqing7069@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19年1月31日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内蒙古食品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内蒙古食品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内蒙古食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相关机构

友情链接

电话: 0371-86563572  邮箱:kf@zhuoqi365.com  版权所有:河南卓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豫ICP备0903916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