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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三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企业均被处罚,最高罚款59万元

发布日期:2022-02-18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187

内蒙古食品网讯

2月16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对呼和浩特市乳清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切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呼和浩特市新蒙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情况。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土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呼和浩特市乳清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切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新蒙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分别处以59万元、8万元、8万元的罚款。
 
  2021年12月19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在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郜独立村呼和浩特市乳清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食品生产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时,在该公司外包装车间内发现“出塞曲”牌牛奶条,共计254箱,产品生产日期提前标注为2022年1月1日,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场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由于靠近年末,无客户订货,闲置在岗40多名员工,考虑到年后生产任务将加大,心存侥幸,于2021年12月19日当天生产出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01-01的产品,该批产品未销售。2021年度,上述规格产品曾销售给经销商呼和浩特市瓯泰商贸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昱宏商贸有限公司,该批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01-01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5012.25元,无违法所得。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于近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没收违法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货值金额3.5万元的“出塞曲”牌原味牛奶条、酸奶味牛奶条、乳小贝产品(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罚款人民币595208.25元;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 12月19日,新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内蒙古切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食品生产领域风险隐患排查中发现该企业生产的3件(每件50袋,共计150袋)苏淖尔奶酥皮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当日,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生产日期标注为2022年1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执法人员现场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并予以立案调查。经过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企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奶酥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决定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奶酥皮三箱,罚款80000元。
 
  2021年12月22日,土左旗市场监管局在对土左旗辖区的呼和浩特市新蒙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生产领域风险隐患排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乳酸菌奶酥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01月02日,实际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2日,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发现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乳酸菌奶酥片共63件,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证实,“呼和浩特市新蒙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生产的“乳酸菌奶酥片”(酸奶味)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2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决定对呼和浩特市新蒙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乳酸菌奶酥片”(酸奶味)63件、罚款80000元的处罚。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额尔德木图指出,以上三家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属于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以上三起案件,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5日向社会和媒体公布立案调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新城区市场监管局、土左旗市场监管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现向社会公开曝光处罚决定。额尔德木图提到,内蒙古切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2月15日当天共生产了14箱(每箱50袋),其中3箱标注虚假生产日期,3箱价值才900多元,决定罚款80000元,这种违法生产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种违法行为值得我们生产企业深思。“
 
今后,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查处及曝光的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及时将查处的案件,特别是食品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首府营商环境,保障首府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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