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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03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7期)

发布日期:2023-12-1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582

内蒙古食品网讯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淀粉制品豆制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等17大类食品703批次样品,其中检出14批次不合格样品。主要是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有机物污染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的问题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北街鲜食林生鲜店销售的、土默特左旗高昇粉条加工厂生产的高昇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的问题

  (一)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苏家海鲜禽味肉联商行销售的猪肝,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赤峰市元宝山区小路蔬菜批发零售门市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三)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华林超市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赤峰市松山区玉芳联选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惠民生鲜果蔬超市销售的韭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福满家生鲜超市销售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的问题

  (一)包头市内蒙古佰乐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腿,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聚鲜汇综合超市销售的、五原县永明食品厂生产的万明纯粮米醋,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微生物污染的问题

  (一)包头市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楼超市销售的、湖北天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麻鸡翅(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桥靠西街金宇文苑小小河边鱼餐饮店使用的盘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庆乐铜锅涮肉坊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五、有机物污染的问题

  (一)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晋随缘酒馆使用的,洁诺餐具消毒生产的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竹园小区永记和味豆浆大王店使用的碟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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